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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5-06-19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具体政策依据及注意事项如下:


  一、政策依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实质是通过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二、税前扣除规则


  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例如:企业年度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4万元,集体宿舍支出需计入该限额内核算。


  支出形式与核算要求:


  租金支出:若企业租赁房屋作为集体宿舍,凭租赁合同及发票计入“职工福利费”,需注意发票抬头应为企业名称(或注明“职工集体宿舍”)。


  自有房屋支出:若企业用自有房产作为集体宿舍,需将折旧费用、物业费、维修费等合理分摊至职工福利费,相关费用需取得合法凭证。


  三、特殊情形: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他科目


  与“管理费用”的区分:


  若集体宿舍支出属于企业办公场所的附属设施(如工厂为值班员工提供的宿舍),需根据实际用途判断是否属于“管理费用”,但多数情况下仍归属于职工福利费。


  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合并计算:


  集体宿舍支出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并入企业职工福利费总额,统一受14%限额限制,不得单独超额扣除。


  四、注意事项


  凭证合规性:


  支出需取得合法票据(如租金发票、物业费发票等),且费用用途需明确指向“职工集体宿舍”,避免与企业经营费用混淆。


  非货币性福利的个税处理:


  员工享受集体宿舍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无法分割至个人);但若福利可明确量化到个人(如高管单独使用的宿舍),可能需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


  总结


  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中的“住房非货币性福利”,可按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并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税前扣除。核算时需注意费用分摊合理性、凭证合规性及个税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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