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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后不再是小型微利企业了,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吗?

发布时间:2025-08-01

  在了解汇算后不再是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前,需先明确“六税两费”所涵盖的范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上述“六税两费”。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是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若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按规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比如,A企业在2024年5月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经汇算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那么从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A企业不能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若该企业是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同样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但在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就要遵循上述所说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应密切关注自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在汇算清缴后准确判断能否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依法合规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错误享受优惠政策而引发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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