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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时间:2025-08-01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形


  在税收征管体系中,非正常户的认定是一项严肃且重要的工作,它关乎税收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税收利益的保障。纳税人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将会面临诸多限制和不利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在以下情形下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长期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逾期申报且经责令不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明确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税务机关就需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某企业在2025年1月、2月、3月所属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均未按时申报,税务机关在4月15日向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4月25日前完成申报,但该企业直至4月26日仍未申报,这就满足了认定非正常户的初步条件之一。


  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零申报: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若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比如,一家个体工商户在5月、6月、7月这三个月,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所有应申报税种都未申报,到了8月初,税收征管系统会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该个体工商户后续便无法正常领用发票。


  税务机关实地检查查无下落


  无法联系且无履行纳税义务迹象:当纳税人出现逾期申报且经责令不改的情况后,税务机关会派员实地检查。若查无纳税人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像有些企业注册地址虚假,税务人员按登记地址前往核查时,发现该地址根本不存在该企业,也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企业相关负责人,且企业长期未缴纳税款,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有欠税但无强制执行财物或措施无效:对于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若存在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若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例如,某企业欠缴税款50万元,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发现企业已人去楼空,且企业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财物,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认定该企业为非正常户。


  其他相关情形


  未按规定履行其他税务义务:除了申报纳税方面,若纳税人在其他税务事项上严重违反规定,如拒绝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不按要求提供相关税务资料等,经税务机关多次督促仍不改正,在综合评估后,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例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开展税务稽查,要求企业提供近三年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且态度恶劣,经过税务机关多次沟通、责令改正后,企业依旧拒不配合,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


  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且失联:当纳税人存在虚开发票、偷税、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失联,无法联系到相关责任人,且纳税人未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理,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也会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比如,某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巨大,税务机关在立案调查时,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企业办公场所也已人去楼空,税务机关可将该企业认定为非正常户,并继续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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